高雄市立大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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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國中115年度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甄選簡章(公告版)

高雄市115年度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 國民體育法。
二、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三、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四、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五、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組織員額評審小組115年第5次會議紀錄。
六、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6日高市教健字第11536045600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厚植本市競技運動實力,強化基層運動人才培訓體系,並建立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機制。

參、報名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取得運動部(或原教育部體育署)核發符合各聘用運動種類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或持有該競賽種類特定體育團體所核發C級以上教練證,且仍於有效期限內者,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報考教練甄選:

(一) 最近五屆曾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成績前三名之選手。

(二) 最近三屆曾指導或代表我國參加奧運或亞運之教練或選手。

(三) 最近五年曾指導或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競賽(限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成績前八名之教練或選手。

(四) 最近十年曾指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運動會獲團體或個人成績前三名之教練。

(五) 最近十年曾指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參加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指定盃賽,獲團體或個人成績前三名之教練。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情事之一。

肆、報名表件下載

   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即日起公告於下列網址,請自行下載應用。

一、高雄市立大義國民中學網址首頁(https://www.dyjh.kh.edu.tw/index.php?WebID=203)。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址(https://www.kh.edu.tw/最新公告)。

伍、甄選項目及名額:角力項目,正取1人、備取2人。

陸、報名

一、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授權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報考者請事先自行下載填列報名表等附件。

(一) 報名時間:115年8月18日(星期二)9時至12時。

(二) 報名表送至地點:高雄市立大義國民中學人事室。

(三) 報名費為新臺幣1,600元整,完成報名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並請自備新臺幣45元的回郵信封以便寄發成績單之用。

(四) 報名繳交證件,請依序夾釘成冊(正本及A4本1份),正本當場驗還,影本備查,逾期不受理補件;報名表各項欄位須詳實填寫,並自行列印成白色A4大小紙張。

(五) 下列各項證件影印併同附件檢附:

  1. 國民身分證(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    份)。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或有效期限內之各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含)以上教練證(含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審核通過待運動部發證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暫准報名,並於115年8月21日(星期五)前(甄選時間前)補驗教練證正本,否則取消報名資格並不予退費)。
  4. 附件一(高雄市115年度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甄選報名表)。
  5. 附件二(高雄市115年度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甄選准考證)。
  6. 附件三(專業貢獻與成就積分審查表、特別加分項目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7. 附件四(高雄市115年度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甄選查閱不適任人員同意書暨綜合切結書)。
  8. 附件五(非本人報名者,應檢附高雄市115年度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甄選委託書)。
  9. 附件六(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10. 1個月內取得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最遲於報到當日取得,否則取消資格由備取遞補)。
二、前述應檢附繳交報名資料及文件,於報名時備妥,逾時不受理補件。

柒、甄選內容與配分方式:

一、依據高雄市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進用實施計畫第4點規定,本次甄選分資料審查(專業貢獻與成就)、術科試教及面試,甄選內容如下:

(一) 資料審查(40%):個人運動積分(15%)、指導運動競賽成績(25%),競技與指導實績,依賽會等級及名次給分,指導積分採計以角力種類為限。

(二) 專業項目(35%):專業動作示範(10%)、專業項目試教(25%)。

(三) 面試(25%):評估教練之倫理操守、身心狀態、行政協調及對本市體育發展之認同感等。

(四) 專業動作示範無安排學生,專業項目試教無安排學生協助試教。

(五) 「專業動作示範」與「專業項目試教」環節之教具準備規定:1.應考人請依角力項目自行準備所需之教材、教具應試;2.考場提供之設備以試教軟墊一面、假人一隻為限;3.嚴禁實體大型器材或具危險性設備等。

 

項目

配分比例

甄試時間

評分內容

資料審查

40%

報名現場

資料審查

1.專業貢獻與成就分為:個人運動積分(15%)、指導運動競賽成績(25%)

2.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100分計算

專業項目

專業動作示範

10%

5分鐘

1.演示內容:角力項目站姿或地板動作依據現場抽籤決定。現場提供假人一隻,其餘教材、教具請考生自行準備應試。

2.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100分計算

專業項目試教

25%

15分鐘

1.試教內容:請考生依據角力項目國中階段級別自訂。現場無安排學生協助試教,亦不得自帶人員進入考場協助試教;其餘教材、教具請考生自行準備應試。

2.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100分計算

面試

25%

10分鐘

1.運動訓練理論與實務

2.運動指導理念

3.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儀容態度

4.溝通表達能力、教練之倫理操守、身心狀態、行政協調及對本市體育發展之認同感等

5.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100分計算

二、甄試日期、地點:

(一) 資料審查:於報名時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 甄試時間:115年8月21日(星期五)9時00分起。(8時30分前報到完畢,未完成報到視同放棄)

(三) 甄試地點:高雄市立大義國民中學角力教室。

捌、成績計算方式

一、成績計算:

(一) 資料審查(40%):積分採計依附件填列積分審查表計算

        1.個人運動積分(15%)。

        2.指導運動競賽成績(25%)。

(二) 專業項目(35%):

        1.專業動作示範(10%),評審成績平均分數。

        2.專業項目試教(25%),評審成績平均分數。

(三) 面試 (25%):評審成績平均分數。

(四) 特別加分項目為設籍高雄市(含原高雄縣)連續年數,自本簡章公告日(115年8月12日)為基準日往前逆推計算設籍本市(含原高雄縣)之「連續年數」,設籍高雄市(含原高雄縣)滿1年加0.1分,連續2年加0.2分,以此類推,最高加總分1分(即連續設籍滿10年以上者最高加1分)。設籍期間如有遷出本市(含中斷再遷入)之情事,其連續年數之計算,僅自最近一次遷入本市之日起算,中斷前之年資概不予併計。申請本項加分者,應檢附報名日前1個月內申請之「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且個人記事欄及變更沿革均『不可省略』;未檢附、檢附文件不全、記事省略致無法辨識連續設籍年資,或設籍未滿1年者,一律不予加分。

(五) 總分計算方式:資料審查(40%)+專業項目(35%)+面試(25%)=總分(100%)+特別加分(最高1分)

二、資料審查、專業項目、面試成績、特別加分項目合併計算總分,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以總分成績高低依序錄取。總分相同時,依下列順序錄取:1.指導運動競賽成績2.專業項目試教3.面試成績 4.個人運動積分5.專業動作示範。若上述條件仍相同時由開缺學校之教練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三、凡專業動作示範或專業項目試教或面試,其中一項原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玖、報到

一、經本次甄選合格錄取,並函報市府核准後,再行通知報到事宜。
二、報到審核:

(一) 甄選錄取分發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於報到時親自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以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及分發資格。

(二) 應聘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若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各款不適任之情事,予以註銷錄取及分發資格,其缺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 錄取人員於報考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錄取後由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規定,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並向警政機關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紀錄。倘經查詢有相關不適任情事、拒絕同意查閱,或事後發現切結不實者,不予聘任並取消錄取資格;已聘任者,予以解聘。

拾、工作內容與職責

一、 負責專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參賽指導及生活輔導。
二、 協助支援本市各項競技運動行政事務及重點項目推展。
三、 代表本市參加或指導選手參與全國性及國際性重要賽會。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服義務役者參加競爭型約聘運動教練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報到,其保留期限為法定役期退伍後1個月內(請於榜示後7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次甄選學校之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專業項目委員、面試委員及參與甄選相關試務行政人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考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應考人若發現參與委員有前項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得向本校申請迴避。若經查證屬實未依規定迴避者,該次評分無效;若於錄取後始發現違反本項規定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聘任者,無條件予以解聘。
三、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練聘任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一)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或第2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

(二) 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 培訓不力,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教育法令或聘約,情節重大。

(四) 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禁藥,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五) 年終考核列丁等,不予續聘。

四、甄選錄取人員於進用後3年內,非經學校核准不得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參加培(儲)訓。
五、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如下:

(一) 薪資基準:教練採一年一聘,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聘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以七等360薪額起編。但現於其他縣市服務且薪額高於本計畫起薪點者,得比敘原薪額支薪,「比敘原薪額」需檢附原聘用單位服務證明。

(二) 晉薪機制:聘期屆滿經考核列「甲等」者,於次年續聘時予以晉級晉薪一級。

(三) 年終獎金及休假旅遊補助:年度考核乙等以上者,發給1.5個月年終獎金,丙等及丁等不發放;依規定每年核給休假旅遊補助及慰勞假。

(四) 有關本計畫約聘教練休假規定,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五) 最高薪資:晉薪最高可至八等440薪額,以激勵教練持續爭取卓越績效。

(六) 年終考核列等第分為甲、乙、丙、丁四級,考核內容如下:

  1. 甲等(80分以上):指導任職單位選手獲得全中運、全小運金牌及最優級運動部聯賽前三名。得續聘並予以晉薪一級,連續五年獲年終考核甲等者,優先輔導轉任本市專任運動教練。
  2. 乙等(70分至79分):指導任職單位選手獲得全中運、全小運第二至八名、最優級運動部聯賽四至八名或本市市中(小)運前三名,得續聘但不予晉薪。連續兩年考核獲得乙等者,第三年得進薪一級。
  3. 丙等(60分至69分):指導任職單位選手無全國績效且市中(小)運未獲前三名者,得續聘但不予晉薪。
  4. 丁等(未滿60分):連續兩年年終考核獲丙等,且第三年仍無全國績效且市中(小)運未獲前三名者,年終考核列丁等,不予續聘。
  5. 本考核之內容、等第標準及相關晉薪規定,如遇「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修正時,將配合併同檢討修正。

(七) 續聘、解聘及不續聘:

  1. 續聘:教練於聘約期滿前,依據年終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
  2. 解聘及不續聘:教練有違反契約行為或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開缺學校之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1)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各款、第16條第1項各款、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事由。

(2)對各單位發展運動項目之選手發掘、組訓及比賽等工作,草率從事、消極應付,致年度考核列丁等。

(3)本次甄選錄取人員聘任後,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學校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教練,應優先輔導調動。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由學校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不予續聘。

(4)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相關法令,情節重大損及本市聲譽。

(5)本市年度預算縮減或政策調整致無聘用需求。

(八) 教練之行政調動,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得視訓練需求,彈性調整教練服務學校或訓練基地。教練之調動,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報到,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違約,予以解聘。

六、甄選錄取人員須接受學校擔派工作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得考量本市體育整體發展安排至各學校協助輔導各該項運動種類之訓練及推展。
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未來本市體育發展績效及任務需求,得逕將本次甄選錄取人員   行政調動至其他學校擔任同運動種類之運動教練,錄取人員不得拒絕。
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前述各項甄選作業、日程及地點更動時,將公告於各開缺學校網址。
九、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之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各開缺學校網址。

 拾貳、諮詢電話:

(一)試務、試場相關疑問:高雄市立大義國民中學學務處,電話:07-5820191轉21。

(二)申訴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7406616。

中 華 民 國115年8月12日


附註:專業貢獻與成就積分採計:

       報考運動種類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個人運動競賽成績採計高中職以上賽事;指導運動競賽成績採計追溯至民國105年8月18日止):

       (1)本人代表本市(國家)或指導選手(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代表本市(國家)參加下列運動競賽成績,換算積分如下:

             名次與積分

競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100

80

70

60

50

40

30

20

世界運動會

世界大(中)學運動會

世界錦標(盃)賽(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

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亞洲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國際少年運動會

東亞(青年)運動會

亞洲青年運動會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亞洲錦標(盃)賽(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

亞太青(少)年錦標賽

亞太錦標(盃)賽(亞洲及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

其他經運動部認可公告之賽會(或「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4條規範各項國際賽事)

50

40

30

20

10

Í

Í

Í

全國運動會(含臺灣區運動會)

30

20

16

Í

Í

Í

Í

Í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含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

20

16

10

Í

Í

Í

Í

Í

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指定盃賽(需有行政院體委會、教育部體育署、運動部核准文號)

12

10

6

Í

Í

Í

Í

Í

        (2)積分採計以報考運動種類為限,包括:

1本人代表本市(含原高雄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應檢附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證明本人取得成績時為本市籍(含原高雄縣)。若非本市選手(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個人運動積分計分折半計算。

2代表國家參加競賽個人運動積分計分全額計算。

指導本市選手(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代表本市(含原高雄縣)或國家參加競賽,指導運動競賽積分計分全額計算。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指導運動競賽積分計分折半計算。

3邀請賽不予採計積分。

(3)積分採計方式如下:

1參加或指導參加上述競賽,同一年度之不同競賽項目可重複計分。

2參加或指導參加上述競賽,不同年度之同一競賽種類積分可累加計分。

3個人運動積分只採計各項國際賽事及全國運動會,其餘不予採計。

4指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參加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指定盃賽,最多採計5場。

5個人運動積分(15%)與指導運動競賽積分(25%)計分,各項最高原始分數為100分,再依各個配分比例合計(佔總分40%)換算專業貢獻與成就得分。

(4)積分證明文件:指導積分以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或指導選手獎狀影本(併秩序冊)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5)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6)如有相關積分爭議,提送開缺學校之教練評審委員會確認。

附件
2026/08/12 ~ 2026/09/11